发布日期:2024-10-01 04:07 浏览次数: 次
本文摘要:通过间接出让我国财产的交易,回避交纳企业所得税,早已沦为跨国公司躲避税的最重要手段之一。
通过间接出让我国财产的交易,回避交纳企业所得税,早已沦为跨国公司躲避税的最重要手段之一。税务总局近日具体,间接出让财产交易的范围从股权转让伸延到中国境内不动产和其他中国财产的出让。专家称之为,这意味著此后跨国公司利用不动产出让的交易来展开跨境洗钱的不道德将步入监管重拳。
上述内容是国家税务总局[微博 ]近日公布的《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出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以下全称7号公告)所作出的规定。7号公告对间接出让财产交易限于一般反避税规则的范围、合理商业目的判断要素、纳税义务、法律责任等做出了明确规定,不利于强化跨境税源管理、压制国际躲避税。近年来,跨国公司利用各种税务筹划方案躲避税的情况愈演愈烈,据官方透露的数据,2005年至2012年,我国每年通过反避税挽救的损失从4.6亿元升到346亿元人民币。
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有关负责人讲解,我国经济长年保持高速快速增长,经济发展的红利和非常部分财富累积到了不动产、股权等财产价值中,这些巨额的资本电子货币构成了我国十分最重要的跨境税源。按照我国现行税法的一般规定,非居民企业必要出让中国财产必须交纳所得税,而间接出让不必须。一些纳税人出于洗钱的目的,将必要出让我国财产的交易纸盒成间接出让交易,从而回避交纳我国企业所得税。
针对非居民企业间接出让股权洗钱的问题,2009年12月税务总局在《关于强化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扣除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报》(698号文)中明确提出了反避税应付办法。698号文仅有涵括股权转让所得税问题,与此有所不同的是,7号公告新的对适用范围展开定义,从股权转让不断扩大为中国增值税财产。而这里的中国增值税财产是指非居民企业必要持有人,且出让获得的扣除按照中国税法规定,不应在中国交纳企业所得税的在中国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投资资产、中国境内机构、场所财产以及中国境内不动产。
7号公告将间接出让交易的范围从股权转让伸延到中国境内不动产和其他中国财产的出让。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在一份政策理解报告中分析称之为,值得注意的是,国家税务总局明确提出其他类似于权益,作为股权的补足内容,该项补足适用范围有可能更进一步不断扩大至合伙企业和信托,甚至,在极端处理方式下,出让其他经济利益也有可能被确认为出让其他类似于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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