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09-26 04:07 浏览次数: 次
本文摘要:记者昨日得知,佛山市住建局公布了《佛山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实施办法》(2019修改)(印发稿)。
记者昨日得知,佛山市住建局公布了《佛山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实施办法》(2019修改)(印发稿)。根据印发稿,商品房预售款不应全部现金监管账户,由监管银行展开监管,优先确保工程建设。
印发稿表明,办法所称的商品房预售款,是指购房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誓约缴纳的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购房款。商品房预售款不应全部现金监管账户,由监管银行展开监管,优先确保工程建设。
项目超过预售条件的项目工程进度至主体结构封顶前,监管账户内的资金不得高于项目销售总额的10%。项目已完成主体结构封顶至设施加装工程(基本水电工程)已完成前,监管账户内的资金不得高于项目销售总额的8%。项目已完成设施加装工程至竣工验收前,监管账户内的资金不得高于项目销售总额的5%。项目已完成竣工验收至已完成商品房首次注册前,监管账户内的资金不得高于项目销售总额2%。
项目已完成商品房首次注册并超过购房人可单方办理移往注册的条件,可以萃取剩下资金并申请人中止资金监管。销售总额按在价格管理部门备案的项目房价总额上升10%确认。
同时,监管账户内的资金存留额度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诚信分值对应。诚信分值的计算出来根据《佛山市房地产行业诚信管理办法》的规定继续执行。诚信分值120分(含120分)以上的,监管账户内的资金按上述额度的80%存留。
诚信分值100分(含100分)至120分的,监管账户内的资金按上述额度的90%存留。诚信分值100分,监管账户内的资金按上述额度存留。诚信分值80分以上(含80分)至100分以下(含100分),监管账户内的资金按上述额度的110%存留。诚信分值80分(含80分)以下,监管账户内的资金按上述额度120%存留。
预售款收存违法违规将被依法查处根据印发稿,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预售款收存、用于过程中违背涉及法律法规的,依法展开公安部门;涉嫌犯罪的,接管司法机关处置。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获取欺诈证明或采行其他方式帮助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用于商品房预售款的,由市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其违规行为列于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并依法对涉及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不予公安部门。其他单位违背上述规定的,由市或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接管涉及管理部门不予公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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